3 基金审核指引(第三号)— 创新鼓励措施
证券投资基金内部审核指引第三号
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创新鼓励措施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为鼓励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创新,完善基金产品的审核程序,特制定本指引,供内部审核参考、执行。
一、根据我国基金业的发展状况,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对重大创新的基金产品,根据具体情况,在审核程序上给予优先安排,以鼓励创新。
二、基金管理公司报送创新基金产品申请材料之前,应当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境内外同类产品概况、风险专项说明等资料。
三、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所申报的创新基金产品和相关论证资料,组织相关公司和人员对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等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及时将研究成果汇总上报,供有关领导决策参考。
四、对于基金产品的创新内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配套规定。
五、创新基金产品进入审核程序阶段后,由于基金管理公司之外的原因,相关产品暂时未获核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可通过快速通道申报其他备选基金产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将优先安排备选产品的审核工作。
六、基金产品有重大创新的,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产品的具体情况,可以确定适当的试点期和保护期,上述期间对其他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相同或类似基金募集申请不予核准。